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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江门市印刷业商会。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江门市印刷业商会是江门市印刷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群众性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江门市印刷企业,增进各企业之间的团结合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办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印刷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江门市印刷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江门市港口一路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赋予的印刷行业的协调工作,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认真探讨我市印刷业的发展方向和管理规划,努力推进我市印刷业的发展;
(二) 积极宣传国家对印刷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会员依法经营,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引导会员自律自强;
(三)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先进经验;
(四)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汇编国内外印刷科学技术资料等,引导全市印刷从业人员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
(五)举办技术讲座和培训班,不断提高我市印刷从业人员的科技知识和管理水平;
(六)积极参与国内外印刷界的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印刷同行友好往来,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印刷业界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举办为印刷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印刷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表经会长签名后由秘书处盖章存档;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会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撰写论文,为本会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修改协会章程;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才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本会财务开支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
(二)指导、监督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专职副秘书长职权:协助秘书长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对我市印刷业贡献良多的着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指导我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每届任期满换届时,由上一届常务事理会提出下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300—600元);
(二)捐赠(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请写明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不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门市民政局和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江门市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起十五天内向江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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